吉林省城市供熱管理條例關係到每個吉林省城市采暖居民的切身利益,條例中規定了供熱和用熱管理,供熱收費管理,供熱設備管理,供熱各種法規。下麵就讓我們跟隨金旗艦暖氣片一起來看看吧。
東北吉林省供熱管理條例觀看簡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城市供熱管理,保障熱生産企業、熱經營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供用熱市場有序發展,根據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供熱規劃、建設、管理、經營的單位及用戶,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便所稱城市供熱是指使用工業餘熱、地熱、核能供熱和熱電聯産、自備電站、燃煤(氣、油)鍋爐所産生的蒸汽、熱水通過管網有償提供給用戶的生産和生活用熱。
本條例所稱熱生産企業是指爲熱經營企業提供熱能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供熱經營企業是指自備熱源或者使用熱生産企業提供的熱能從事經營性供熱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用戶是指使用熱經營企業提供的熱能爲其生産或者生活服務的單位和居民。
第四條城市供熱實行統一規劃和管理,優先發展集中供熱,限製並逐步取消疏散鍋爐供熱。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供熱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比照各自職責,做好與城市供熱相關的工作。
第六條鼓勵國內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投資建設供熱設施,興辦熱經營企業,推廣先進的供熱技術和科學辦法,提高供熱服務質量。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城市供熱規劃應當適合城市總體規劃,比照有理布局、統籌安排的原則編製。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道路建設等不得占用供熱發展規劃預留的城市供熱設施用地。
城市供熱規劃一經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不得擅自更改。
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供熱工程,必須適合城市供熱規劃,並依法履行基本建設順序。
城市供熱規劃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其配套的供熱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對環境效益好和節能功效高的城市集中供熱工程給予支持。
第九條建設城市供熱工程應當依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設計、施工單位。
從事城市供熱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
第十條新建住宅房屋應當實行分戶控製供熱,並預留安裝熱量表位置。現有住宅房屋應當逐步進行分戶控製供熱改造,分戶改造所需費用的承擔辦法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積極推行安裝使用熱量表。
第三章供熱與用熱
第十一條城市供熱經營實行許可製度。熱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穩定、安全的熱源;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三)有健全的服務和安全管理製度;
(四)有具備相應的從業資格的供熱技術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成立熱經營企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供熱主管部門審查批準,頒發《經營許可證》。
供熱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麵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熱生産企業與熱經營企業、熱經營企業與用戶應當簽訂供熱合同。
供熱合同的格式與內容,應當適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熱經營企業應當比照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供熱起止期供熱。推遲開始供熱或者提早製止供熱的,應當向用戶退還相應熱費。
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候變化情況適當調整供熱起止期。
第十五條供熱期內,居民用戶的室內溫度晝夜不得低於攝氏18度;低於攝氏18度的,熱經營企業應當退還相應熱費。退費具體辦法由市、州人民政府製定。
熱經營企業應當比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居民用戶室內溫度檢測點,時限測查室內溫度。
第十六條熱生産企業、熱經營企業應當比照供用熱合同保證供熱,供熱設施發生故障時,應當積極進行搶修,及時通知用戶,並依據供用熱合同對熱經營企業或者用戶予以賠償。
第十七條熱經營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承諾的服務標準和質量,設置並公開報修、投訴電話,及時處理用戶反映的問題。
第十八條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擅自增掛暖氣片;
(二)擅自增加水循環設施;
(三)擅自排水放熱;
(四)擅自改變熱用途;
(五)阻礙熱經營企業對供熱設施進行維護、管理。
第十九條供熱期內,當地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對供熱運行服務和供熱質量進行檢查監督,設置投訴電話,及時協調處理檢查發現的和投拆人反映的問題。投訴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反饋投訴人。
第四章供熱收費
第二十條實行有償用熱製度。
用戶應當及時、足額繳納熱費。熱經營企業提早收取熱費的,應當扣除相當於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息的錢款。
節能建築,應當減收熱費。
第二十一條熱經營企業可以向用戶直接收取熱費,也可以委托有關單位代收熱費。
第二十二條用戶已安裝熱量表的,比照熱量表讀數計收熱費;用戶未安裝熱量表的,自2005年冬季采暖期起,比照采暖的使用麵積計收熱費。采暖的使用麵積計算規程,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製定。
第二十三條熱價與供熱有關的各類收費標準均應當根據價格管理權限,依據社會均勻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以及社會承擔能力,由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價格主管部門在確定和調整價格時,應當開展價格、成本調查,舉行聽證會,聽取消費者、經營者和供熱主管部門等有關方麵的意見。
第五章供熱設施
第二十四條由骨幹管網到成片開發小區的支線管網和小區內的供熱管線的建設資金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熱生産企業、熱經營企業、房屋産權單位對各自管理的供熱設施應當時限進行檢查維修,保障正常運行。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拆改、移動供熱設施。需要拆改、移動的,應當經熱經營企業同意。
第二十七條涉及城市供熱設施安全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有管理權的單位查明供熱管網情況。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影響城市供熱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有管理權的單位商定保護設施,由施工單位實施。
第二十八條熱生産企業、熱經營企業、用戶對熱量表的計量結果發生爭議時,依照有關規定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裁定。
第二十九條居民用戶室內的供熱設施故障,除熱經營企業的原因外,由産權人委托維修並承擔維修費用。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擅自經營供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供熱主管部門責令製止經營,並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熱經營企業推遲開始供熱或者提早製止供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供熱主管部門處以應當供熱而未供熱期間熱費總額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用戶擅自增加水循環設施、排水放熱或者改變熱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供熱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用戶有意損壞或者擅自拆改、移動公共供熱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供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上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三十四條供熱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文出自金旗艦網絡部,轉載須注明出處,並加上可鏈接回原文的網址,否則會追究法律責任。